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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》
發布者: 魏巍
發布時間:2023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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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新時代團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要求,落實團十九大和團十九屆二中全會工作部署,近日,共青團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《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對發展團員工作作出全面規範。

《細則》聚焦為黨育人根本任務,完善對發展團員工作的系統規範和整體要求,包括總則、入團積極分子的确定和培養教育、發展對象的确定和新團員的接收、團員的追認、發展團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、附則,共6章45條。

《細則》明确堅持标準、調控規模、優化結構、提高質量、發揮作用的總要求,強調發展團員工作應當堅持質量為先,堅持入團自願和個别吸收,禁止突擊發展、反對“關門主義”。要始終把加強對青年的政治引領擺在首位,着力吸收各領域青年中有理想、敢擔當、能吃苦、肯奮鬥的先進分子入團。立足新時代發展團員工作實踐,《細則》進一步優化發展團員工作流程,建立入團積極分子培養考察和綜合評價制度、發展對象預審和公示制度、發展團員工作情況核查制度等,着力提高發展團員工作的科學性、規範化水平。落實全面從嚴管團治團要求,《細則》明确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對本地區本系統發展團員工作負總責,強調對違規發展團員的團組織、責任人要區分情形、處理追責。

《細則》是新時代發展團員工作的重要遵循,對于保證新發展團員質量,保持和增強團員隊伍先進性,源源不斷為黨輸送健康有活力的新鮮血液,具有重要意義。各地區各系統團組織要把發展團員作為一項極端重要的基礎性工作,大力鍛造有信仰、講政治、重品行、争先鋒、守紀律的新時代團員隊伍。

全文如下:

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

(2016年11月4日共青團中央常委會議審議批準

2016年11月11日共青團中央發布

2023年8月11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修訂

2023年8月17日共青團中央發布)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 為了規範發展團員工作,保證新發展團員質量,保持和增強團員隊伍先進性,根據《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》等團内規章,制定本細則。

第二條 各級團組織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,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時代共青團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要求,堅持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,着力吸收各領域青年中有理想、敢擔當、能吃苦、肯奮鬥的先進分子入團,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。

第三條 發展團員工作應當按照堅持标準、調控規模、優化結構、提高質量、發揮作用的總要求,有領導、有計劃、有步驟地進行。

第四條 發展團員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:

(一)聚焦為黨育人根本任務,堅持質量為先;

(二)堅持入團自願和個别吸收,成熟一個、發展一個;

(三)禁止突擊發展,反對“關門主義”。

第二章 入團積極分子的确定和培養教育

第五條 團組織應當始終把加強對青年的政治引領放在首位,宣傳黨的創新理論和黨的曆史,宣傳團的基本知識,努力為青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,提高青年對黨、團的認識,激發青年的政治進步熱情,建立起一支數量和結構合理的入團積極分子隊伍。

第六條 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,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,承認團的章程,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、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,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。

未滿十四周歲提出入團申請的,團組織應當肯定其政治追求,做好解釋工作,請其年滿十四周歲後再向團組織遞交入團申請書。

第七條 申請入團應當采取書面方式。入團申請人應當向工作、學習所在單位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。沒有工作、學習單位或者工作、學習單位未建立團組織的,應當向居住地團組織或者工作、學習單位所在地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。

第八條 團組織收到入團申請書後,應當在一個月内派人同入團申請人談話,了解基本情況。

第九條 團組織應當在入團申請人中擇優确定入團積極分子。确定入團積極分子,可以采取團員推薦、少先隊組織推優等方式産生人選,注意聽取群衆意見,由支部委員會(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,下同)研究決定,并報基層團(工)委批準。

第十條 入團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應當由一至兩名團員或者黨員擔任。培養聯系人應當由團組織指定或者報請相關黨組織指定。中學生入團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中,一般至少有一名教職工。培養聯系人的主要任務是:

(一)向入團積極分子宣傳黨的創新理論和黨的曆史,介紹團的基本知識;

(二)了解入團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、道德品質和現實表現等,做好培養教育工作,引導入團積極分子端正入團動機;

(三)及時向團組織彙報入團積極分子情況;

(四)向團組織提出能否将入團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。

第十一條 團組織應當加強對入團積極分子的教育、培養和考察,培養考察期應當達到三個月以上。培養考察期間,培養聯系人應當與入團積極分子談心談話不少于兩次。

未經團組織培養考察或者培養考察期未滿三個月的,原則上不得發展入團。

第十二條 團組織應當對入團積極分子開展思想政治教育,開展黨史、新中國史、改革開放史、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,開展團史、團章等團内規章和團的基本知識教育,幫助他們提高政治覺悟,端正入團動機,逐步樹立今後成長為共産黨員的政治追求,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而奮鬥的信念。

入團積極分子在發展入團之前,團組織應當組織其參加不少于8學時的團課學習,并采取适當方式檢查考核學習效果。

第十三條 團組織應當吸收入團積極分子參加團的活動,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,注重在實踐中加強培養鍛煉。團組織應當引導和組織入團積極分子開展志願服務,成為注冊志願者,并将志願服務情況作為重要考察内容。

第十四條 入團積極分子工作、學習所在單位(居住地)發生變動,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(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)團組織。原單位(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)團組織應當及時将入團申請書、入團積極分子培養考察(團校學習結業)材料等轉交現單位(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)團組織。接收的團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,并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。

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确定和新團員的接收

第十五條 團組織應當從入團積極分子中擇優确定發展對象。經過三個月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備團員條件的入團積極分子,可以列為發展對象。

第十六條 團組織應當聽取培養聯系人、黨(團)員和群衆意見,依據團員先進性評價指導标準,對入團積極分子開展一次綜合評價,評價結果作為确定發展對象的主要依據。評價應當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,全面反映情況,防止“唯成績”、“唯票數”,任何個人不得指定發展對象。

第十七條 确定年滿十四周歲、未滿十五周歲的入團積極分子作為發展對象,原則上應當經過少先隊組織推薦。注重優先推薦積極參與少先隊活動、獲得少先隊組織榮譽激勵、體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的入團積極分子作為發展對象。

第十八條 發展對象應當經支部委員會讨論同意後,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團(工)委預審。基層團(工)委應當對推薦的發展對象的基本條件、參加團課學習和志願服務等培養教育情況、綜合評價結果進行預審,預審結果應當公示、接受群衆監督,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。縣級以上團委也可以統一集中公示。公示無異議的,上級團組織應當通知推薦的團支部和相應的少先隊組織,并向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《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》(以下簡稱入團志願書)。發展對象應當認真如實填寫入團志願書。

第十九條 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團員或者黨員作入團介紹人。入團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,也可以由團組織指定或者報請相關基層黨組織指定。受留黨(團)察看處分、尚未恢複黨(團)員權利的黨(團)員,不能作入團介紹人。入團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:

(一)向發展對象解釋黨和團的關系,解釋團的章程,說明團員的條件、義務和權利;

(二)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團動機、政治覺悟、道德品質、工作學習經曆、現實表現等情況,如實向團組織彙報;

(三)指導發展對象填寫入團志願書,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;

(四)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。

第二十條 發展對象入團,必須提交支部大會讨論。召開讨論接收新團員的支部大會,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。

在校學生不得由其所在學校以外的團組織接收入團。

第二十一條 支部大會讨論接收新團員的主要程序是:

(一)發展對象彙報對團的認識、入團動機、個人簡曆和家庭情況,以及需向團組織說明的問題;

(二)入團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,并對其能否入團表明意見;

(三)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議意見;

(四)與會團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團進行充分讨論,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,才能通過接收新團員的決議。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團員,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團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,應當統計在票數内。

支部大會讨論兩名以上的發展對象入團時,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。

第二十二條 團支部應當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寫入入團志願書,連同本人入團申請書,一并報上級團(工)委審批。

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: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;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團員人數;表決結果;通過決議的日期;支部書記簽名。

第二十三條 接收新團員一般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團(工)委審批。根據工作需要,縣級以上團委可以授權所屬的團(工)委審批接收團員,也可以收回權限、提級審批接收團員。

除另有規定外,臨時團組織、功能型團組織不能接收審批新團員。

第二十四條 審批接收新團員必須召開團的委員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、書記會議,集體審議,表決決定,不能由個人決定。審議的主要内容是:發展對象是否具備團員條件,入團程序是否規範完備等。符合條件、手續完備的,批準其為團員。審批意見寫入入團志願書,并通知報批的團組織。審批兩名以上發展對象入團時,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。

第二十五條 團支部應當及時将審批結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會上宣布。被批準入團的,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、計算團齡,并交納團費。未被批準入團的,團組織應當将情況及時通知本人,幫助其認識不足、繼續努力進步。

第二十六條 團(工)委對團支部上報的接收新團員的決議,應當在一個月内審批,并報縣級以上團委備案。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适當延長審批時間,但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
第二十七條 新團員必須參加入團儀式,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。團組織應當規範開展入團儀式,按照規定向新團員頒發團員證和團徽徽章。

第二十八條 團組織應當加強對新團員的教育和管理,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,增強團員意識,帶頭追求進步,積極向黨組織靠攏,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積極發揮作用。

第二十九條 團組織應當規範建立新團員檔案,主要包括入團志願書、入團申請書、入團積極分子培養考察(團校學習結業)材料、團員證等。入團志願書是首要團員檔案。

經審批同意後一個月内,應當在“智慧團建”系統中建立新團員電子檔案。

第三十條 在特殊情況下,團的中央和省級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團員。

第四章 團員的追認

第三十一條 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,事迹突出,在較大範圍内有教育意義,生前一貫表現良好,曾遞交入團申請書或者有入團意願的适齡青年,可以追認為團員。

第三十二條 追認團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(居住地)團組織讨論決定,經上級團(工)委審查同意後,報送省級團委批準。

第五章 發展團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

第三十三條 各級團組織應當把發展團員作為一項極端重要的基礎性工作,作為團建工作述職、評議、考核和信息公開的重要内容,作為對團組織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。

第三十四條 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對本地區本系統發展團員工作負總責,基層團組織是發展團員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,基層團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。

第三十五條 共青團中央負責制定全國發展團員工作規劃,統籌年度計劃。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負責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發展團員年度計劃,報上級團組織批準後實施。發展團員計劃應當綜合考慮适齡青年數量、入團積極分子數量、不同領域團員基數、組織有效覆蓋需要、推優入黨需求等因素科學制訂。

第三十六條 各級團的領導機關特别是市、縣級團委,應當加強對基層團組織發展團員工作的業務培訓和指導,不斷提高工作質量。

第三十七條 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發展團員工作情況核查,及時發現問題,指導督促解決。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向上級團組織報告,并在一定範圍内通報。

第三十八條 各級團組織應當落實全面從嚴管團治團要求,對發展團員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和不正之風嚴肅查處,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。

第三十九條 發展團員工作中,存在以下情形的,應當追究相關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,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:

(一)利用發展團員謀取私利的;

(二)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團員條件的人發展為團員的;

(三)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團員的;

(四)不按計劃發展團員的;

(五)履行職責不到位、審查把關不嚴的;

(六)發展未滿十四周歲青年入團的;

(七)存在其他違規情形的。

對于違反規定吸收入團的,一律不予承認。

第四十條 對于發展團員工作中問題較多、情況較差的團組織,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專項整頓。

第四十一條 新發展團員實行全國統一編号制度。各級團組織應當按照發展團員計劃分配、使用團員編号。

第四十二條 入團志願書的式樣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制定,省級團委按照式樣統一印制、配發。各級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嚴格管理、發放、使用入團志願書,不得擅自購買、翻印、複制入團志願書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四十三條 團的各級領導機關可以結合實際,制定發展團員細化操作措施,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。

第四十四條 本細則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。


第四十五條 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2016年11月11日印發的《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》同時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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